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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录项目变更申请书(国知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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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变更申请书_01

<!--[if !supportLists]-->一、 <!--[endif]-->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if !supportLists]-->二、 <!--[endif]-->本表不适用于发明创造名称的变更,发明创造名称的变更应当使用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

<!--[if !supportLists]-->三、 <!--[endif]-->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其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如果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if !supportLists]-->四、 <!--[endif]-->本表第②栏中针对的通知书是指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当事人继续办理此变更手续的,应当填写此栏。其中的“发文序号”位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地址栏下方。

<!--[if !supportLists]-->五、 <!--[endif]-->本表第栏中,由当事人对变更项目作出选择后,将变更前、变更后的内容逐一填写在本栏相对应的位置。

1.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变更:更改姓名、漏填或者错填、资格纠纷及更改中文译名。

2.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的变更: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未发生变化而姓名或名称、地址、邮编、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地区)、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发生改变;因权利的转让、继承、赠与以及经法院判决、调解所引起的权利转移等相应事项的变化。(办理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事项的变更时,变更类型为必选项。其中“更名”指权利人的主体未发生变化,仅名称发生改变的;“转移”指权利主体发生改变,包括①因权属纠纷发生权利转移请求变更的②因权利的转让或赠与发生权利转移请求变更的③因合并、分立、注销或改变组织形式发生权利转移请求变更的④因拍卖发生权利转移请求变更的;“继承”指因权利人死亡造成权利主体发生改变的;“其他”指除了更名、转移和继承外,其他情形的变更,例如申请人姓名书写错误的变更。)

3.联系人事项的变更:增加、取消、重新指定以及地址发生变化。

4.专利代理事项的变更: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解除委托、更换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辞去委托、  

重新指定专利代理人及在专利审批程序中接受委托。

<!--[if !supportLists]-->六、 <!--[endif]-->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附具相应证明文件,并在本表第④栏附件清单中的相应方格内作标记。

<!--[if !supportLists]-->七、 <!--[endif]-->本表第⑤栏,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因权利转移引起的变更,也可以由变更后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八、专利费用可以通过网上缴费、邮局或银行汇款缴纳,也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面缴。

网上缴费: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登陆http://cponline.cnipa.gov.cn,并按照相关要求使用网上缴费系统缴纳。

邮局汇款: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110000860

银行汇款: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户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账号:7111710182600166032

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或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了解更多详细信息及要求,请登陆http://www.cnipa.gov.cn查询。

著录项目变更申请书(国知局版)

专利著录项目变更申请书(国家知识产权局版),是专利变更信息时需要提交的材料之一。 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本表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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