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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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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我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和管理,促进企事业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发挥院士及其团队对我市自主创新体系建设的支持、辐射和带动作用,根据福建省《关于加强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意见》(闽科协发〔20105号)、《泉州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若干规定》(泉委〔201053号)、《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泉委〔20111号)等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院士专家工作站旨在以企事业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企事业研发机构为依托,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着力引导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其团队向企事业集聚,在攻克产业核心关键技术、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培养企业创新人才队伍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实行政府认定授牌制度,采取政府推动、院士参与、自主管理、市场运作的建站模式。

三、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站、服务和管理工作由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领导小组由市委分管人才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联系科协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财政局、公务员局、科协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二)审核建立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

(三)审核拨付补助奖励资金,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待遇。

四、领导小组下设院士专家服务管理办公室,挂靠在市科协,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日常服务、联系和管理工作;

(二)指导各县(市、区)探索和加强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开展建站初审、绩效评价等工作,不断提高建设和管理服务水平;

(三)收集我市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所需要的技术支持,帮助其寻找与技术需求对口的院士及其团队;

(四)帮助院士及其团队的科技成果寻找对口的载体企业,进行成果孵化、产业化的联系和对接工作;

(五)协调落实资金奖补、项目申报以及住房、户籍、配偶就业、子女就学等相关待遇。

五、院士专家工作站工作内容主要有:

(一)开展产业及企事业单位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围绕企事业单位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及其团队与企业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

(三)引进院士及其团队的技术成果,在企事业单位进行转化或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四)与院士及其团队共建研究生培养基地,联合培养企事业单位创新人才;

(五)组织企业与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共建科研实验室,共享双方的科研资源。

六、院士专家工作站设站条件:

院士专家工作站主要依托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园区、开发区、行业协会、同业公会、产业联盟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设站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能为院士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二)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研发能力;

(三)有明确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合作项目,与相关领域1名以上院士签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四)已形成较完善的院士进站工作的支撑条件和服务规范。

七、优先支持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中心、民营科技园区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大项目的单位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

鼓励特色产业聚集的县(市、区)以区域共性技术攻关服务平台形式组建院士专家工作站,为区域内中小型企业的创新活动提供支持。

八、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程序:

院士专家工作站由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申请,程序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填写《泉州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书》,提交所在县(市、区)院士专家服务管理办公室,报县(市、区)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提交市院士专家服务管理办公室,报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报市政府认定后公布并授牌;

(三)以市政府的名义统一命名授牌,名称统一为“XXXXX(企事业单位名称)院士专家工作站

市直企事业单位直接向市院士专家服务管理办公室申报。

九、经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有效期为3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设站企事业单位可在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提出重新认定申请,重新认定按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十、申请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需提交的材料:

(一)《泉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书》一式三份;

(二)企事业单位与院士相关签约文书一式三份(复印件);

(三)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式三份(复印件);

十一、设站的企事业单位是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主体,其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管理办法,设立必要的办公场所(不少于60㎡),安排落实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落实专门的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做好院士及其团队的科研工作和生活服务,为院士配备至少一名优秀科研助手和一名服务管理工作人员;

(二)做好院士及其团队的聘请工作。与院士及其团队按照双方自愿、互惠共赢的原则,商定服务方式、时间、报酬或利益分配方式等有关事项,并签订合作协议;

(三)做好院士及其团队技术成果的转化运用及产业化;

(四)报备院士专家工作站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年底前向市院士专家服务管理办公室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安排。

十二、对经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30万元补助(根据合作项目签订情况分期拨补);在工作站管理周期内(一般三年为一个管理周期),由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工作,根据院士合作项目成效、工作站运行状况等综合绩效考评结果,按照不同等次给予适当的奖补。补助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工作站的启动、运行和院士专家及其团队的工作经费等,具体办法由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另行制定实施。

十三、补助奖励经费纳入市人才开发专项经费盘子,由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管理。

补助奖励经费申请程序:

(一)企事业单位填写《泉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院企合作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提交县(市、区)院士专家服务管理办公室,报县(市、区)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提交市院士专家服务管理办公室,报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三)审批通过后,由市科协统一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将资金核拨给市科协,市科协具体负责设站单位补助奖励经费的审核、发放和跟踪管理工作。

十四、院士及其团队核心成员符合《泉州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若干规定》(泉委[2010]53号)等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市直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优化服务,及时为院士工作站引进的人才办理手续并落实相关待遇。

十五、市科技局、发改委、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对院士专家工作站承担的科研课题、重大项目,符合项目申报相关条件且相关手续齐备的予以优先立项;对建站企业申报各级科技项目予以优先推荐;市公务员局对院士专家工作站设站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技术骨干以及进站开展科研工作的专家参评各级人才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十六、院士专家工作站如有撤销、合并者,须按程序向县、市院士专家服务管理办公室报备,市直企事业单位院士专家工作站直接向市院士专家服务管理办公室报备。

十七、院士专家工作站进站人员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站有关规定,违反者依法依规处理。

十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配套相应的政策及资金。

十九、本规定由泉州市科协负责解释。

二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泉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2:泉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书

附件3:泉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

 

泉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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