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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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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和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省政府批准后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组织形式。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2年以上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经营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交易额)的70%以上。对农产品销售收入(交易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可适当放宽占比要求。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原中央苏区和扶贫开发重点县(名单附后)36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4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原中央苏区和扶贫开发重点县12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原中央苏区和扶贫开发重点县40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5000万元以上。以种业、花卉、中药材、生物质利用为主导产业的企业可在以上规定标准上降低20%。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原中央苏区和扶贫开发重点县2.5亿元以上,其他地区3.2亿元以上。

5.农产品电商企业年销售收入规模:原中央苏区和扶贫开发重点县2亿元以上,其他地区2.5亿元以上。

6.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0%以上。

7.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8.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带动农业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方式带动农户发展。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或其它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达到1200户以上,且通过从上述利益联结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9.竞争能力。在本省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较高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生产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的企业纳入省级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体系,实行一品一码、源头赋码,且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10.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设区市级龙头企业。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3、6、7、8、9、10款要求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可以申报作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4、6、7、10款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作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5、7、10款,以及第6款中“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要求的农产品电商企业,可以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农业企业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鼓励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参与乡村振兴以及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农业企业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对申报前2年销售收入增长都不低于30%,以及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稳定农产品产销关系或者帮扶关系的农业企业优先支持申报。

第七条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附企业简介(含企业成立时间、主要经营业务、发展历程、组织结构、主要成就、发展前景、参与扶贫和带动农户等情况)。

2.企业申报情况表(格式另文下达)。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

已上市或省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请直接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提供第1、2款材料和与券商签约合同复印件及完成股改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注册所在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递交申报材料。

2.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企业填报的带动农户情况进行核实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征求当地发改、财政、商务、林业、海洋渔业、人行、税务、金融监管、证券监管、供销等部门意见,报县级政府同意后,由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正式行文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设区市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3.设区市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复审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正式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三章 认    定

 

第九条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改、财政、商务、林业、海洋渔业、人行、税务、金融监管、证监、供销等11个部门建立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工作。

第十条 在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期间,从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有关部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专家组建专家组,负责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和监测评估,必要时可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进行审查。专家组成员名单、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商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提出。

第十一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专家组根据各设区市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固定资产、销售收入等指标和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并吸纳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后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2.省农业农村厅汇总专家组评审意见,报联席会议审定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对外公示。

3.省农业农村厅将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报省政府批准后,由农业、发改、财政、商务、林业、海洋渔业、人行、税务、金融监管、证监、供销等部门联合认定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并发文公布、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对已上市或列入省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的、达到本办法认定标准并已完成股改、与券商签约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三条 经认定公布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可享受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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