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B或C公司)股东决定
(需分立新设公司各出一份,仅供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有限公司(B或C公司)股东 决定如下:
一、同意 有限公司(A公司)拟分立新设
有限公司(B公司)和 有限公司(C公司), 有限公司(A公司)解散。
二、分立前 有限公司(A公司)的债务,由分立后的 有限公司(B公司)、 有限公司(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注:A有限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分立新设的 有限公司(B或C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股东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 ,认缴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 %,出资时间: 。
四、解散的 有限公司(A公司)共有 家分公司,其中 分公司归属于 有限公司(B公司),其中 分公司归属于 有限公司C公司)。(或 有限公司(A公司)未设立分公司)
五、解散的 有限公司(A公司)持有其他有限公司的股权共 家,其中持有 有限公司的股权归属于 有限公司(B公司),其中持有 有限公司的股权归属于 有限公司(C公司)。(或 有限公司(A公司)未持有其他有限公司的股权)
六、同意委派 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任期 年;委派 担任公司监事,任期 年;聘任 担任公司经理,任期 年。
七、表决通过公司章程。
股东签字、盖章:
(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或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有限公司(B或C公司)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分立的股东决定(适用解散分立新设执行董事的一人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