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参考文本)
厦门XX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组建,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即为发起人,全体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为记名股票。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厦门XX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注:如本公司为集团母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记载企业集团名称。如“集团名称:厦门XX房地产集团”)
第二条 公司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XXX号。
住所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每股金额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币种:人民币。 公司的股份总数:10000万股,每股金额:1元人民币。(注:外商投资企业可选择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
第四章发起人
第五条 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一: 厦门XX投资有限公司
国籍(注册地):
认缴出资额: 5000 万元
出资比例: 50 %
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出资时间:X年X月X日前
发起人二: 厦门XX贸易有限公司
国籍(注册地):
认缴出资额: 3000 万元
出资比例: 30 %
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出资时间:X年X月X日前
...............
(注:《公司法》规定发起人人数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人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可自行约定)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六条本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按《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由X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据《公司法》行使职权。
(注:《公司法》规定股份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至19人)
第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依据《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注:公司章程如需约定除《公司法》已规定的事项之外的议事规则,可根据实际情况添加条款)
第七章 经理
第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X名。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据《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八章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X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X名,另X名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依据《公司法》行使职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五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注:公司章程如需约定除《公司法》已规定的事项之外的议事规则,可根据实际情况添加条款)
第九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备注:也可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
第十章利润分配
第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十一章 公司的营业期限
第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X年(或长期)。
第十二章 解散和清算
第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并依法规定应进行清算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依据《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清算组的成立、清算程序按《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 通知和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形式: 。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公告形式: 。
第十四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指定联络人,负责向社会披露应当公开的公司信息,接受有关行政部门询问调查。联络人信息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联络人变动的,应向商事登记机关重新备案。
第二十七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八条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股东大会通过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商事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公司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仅设立)全体发起人盖章(签字):
厦门××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厦门××贸易有限公司(盖章)
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章)
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厦门××实业有限公司(盖章)
X年X月X日
(变更、备案):
法定代表人:签字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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