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动科技创新超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提高我省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战略科技力量,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营造创新创业创造良好环境,全面提升科技创新治理能力,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支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为三年,从2021年至2023年。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安排、分类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各负其责。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二)会同省科技厅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
(四)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五)会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资金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
(一)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支出预算。
(三)制定年度专项申报指南、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四)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监控,开展部门评价和单位自评。
(五)负责对执行期满或者应当被撤销的专项资金的报请撤销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组织实施、验收、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做好专项资金支出绩效监控和评价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支持项目与资助对象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项目:
(一)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用于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的各类项目。
(二)引才引智项目。用于国家级外专工作平台建设、示范推广和高端外国专家补助;省级引才引智的项目、省级引才引智基地建设。
(三)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用于国家级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的建设配套、运行费用和首席科学家工作经费等;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应用数学中心等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的奖励补助。
(四)创新券补助。用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对外购买的科技创新服务费用进行的后补助。
(五)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奖补。用于培育省级高新技术企业。
(六)科技小巨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用于省科技小巨人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实行奖励。
(七)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用于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
(八)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用于扶持在促成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中成效显著的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九)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发奖补。用于省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研发费用的后补助。
(十)企业重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用于鼓励企业购买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十一)省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用于由科技部、中国保监会确定的科技保险中的A类险种(4个险种)、B类险种(3个险种)以及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等8个险种保费补贴。
(十二)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一)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助对象是省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揭榜挂帅项目资助对象试点可以由省外单位承担。
(二)引才引智项目资助对象是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国际化示范学院、高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等;省级引才引智计划实施单位和省级引才引智基地。
(三)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对象是省内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应用数学中心等;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应用数学中心等科技研发创新平台。
(四)创新券补助资助对象是省内科技型中小企业。
(五)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奖补资助对象是备案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中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
(六)科技小巨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资助对象是省内科技小巨人企业。
(七)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资助对象是省内当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
(八)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资助对象是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经省科技厅评估命名的省内技术转移机构,以及经省科技厅授权设立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九)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发奖补资助对象是通过一致性评价或再评价并符合有关条件的省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十)企业重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资助对象是购买重大科技成果并在我省实施转化取得较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企业。
(十一)省科技保险保费补贴资助对象是参加科技保险的我省高新技术企业。
(十二)其他资助对象是承担有助于提高我省科技创新能力,落实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目标项目的单位。
以上资助对象原则上不含计划单列市。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一)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出范围:按照《关于印发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7〕41号)及《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闽财教〔2019〕12号)确定的范围列支。
(二)引才引智项目经费支出范围:专家交通费、专家工薪、专家咨询费(讲课费)、专家补贴、专家生活费及其他费用等。
(三)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创新券补助、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奖补、科技小巨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发奖补、企业重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省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等经费支出范围:以上经费属后补助与奖励性资金,由单位统筹使用。
(四)其他项目经费支出范围: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特点,采取前补助方式资助的,可用于提高我省科技创新能力与项目相关的各项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采取后补助与奖励性资助的,由单位统筹使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中安排的项目,撤销的,经费按规定收回;验收不合格或中止的,剩余的经费按规定收回。收回经费继续用于安排其他科技创新项目。
第四章 申报程序与分配方法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按指南编制发布、组织申报推荐等工作程序进行。2022年科技计划项目在上年度10月底前完成项目申报指南发布等组织工作,于当年度6月底前完成项目评审立项和经费下达;2023年科技计划项目于上年度7月底前完成项目申报指南发布等组织工作,在当年度预算下达前完成评审工作,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完成项目立项和经费下达。科技重大专项、定向申报项目等科技计划项目围绕省委、省政府年度任务组织申报评审,确保资金及时下达。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牵引,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反映产业技术需求,按专项资金支持的各类项目,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可根据需要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提高指南的科学性、广泛性。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要按照财政转移支付相关规定,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至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部门,并在下一年根据各设区市财政、科技部门上报补助项目实际完成情况,对上年提前下达预计数进行适当调整,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资金。市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财政转移支付预算后,应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前补助(无偿补助)、后补助(无偿资助、绩效奖补、风险补偿)等支持方式,根据专项资金项目属性确定具体支持方式。专项资金分配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资金支持的项目、相应的职能任务及相关的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分配。
专项资金的具体分配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专项资金预算额度为限,并由省科技厅按照相关项目实施细则、年度项目指南等相关文件规定,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科技厅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中虚报、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专家咨询费可按《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7〕41号)及《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闽财教〔2019〕12号)规定的专家咨询费标准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从事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的专家,但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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