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区)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科技支撑,服务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措施》(闽委办发明电〔2020〕29号)有关“继续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扶持政策”的规定要求,继续对科技小巨人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实行奖励,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申请科技小巨人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奖励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
(一)在2021年起获得科技小巨人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不含厦门市);
(二)上一年度发生研发投入并实际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且未申报研发费用分段补助的企业;
(三)上一年度企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达到100万元(不含)以上;
(四)已获一次奖励的企业,后续年度研发费用投入应较上一年度增长20%以上,方可继续申请奖励。
二、奖励额度
以企业在上一年度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为基础,按以下原则确定奖励金额。
(一)奖励金额不超过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
(二)每年对每家企业的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每年总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度可用财政资金,如超过则按上述计算的奖励额等比例折算奖励。
三、奖励申请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截止日后,在“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及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填写《福建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并上传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主表)和附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附表)的扫描或截图文件,提交至属地科技主管部门。
(二)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将企业申请情况汇总后交当地税务机关书面核实申请数据(附件2),在当地税务机关核实数据后提出审核意见,在“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及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至设区市科技局,同时将税务机关书面审核表上报设区市科技局。
(三)设区市科技局会同财政部门审核企业申报的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与申请奖励金额数(附件3),汇总上报省科技厅,并在“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及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至省科技厅。
四、其他事项
企业在申请奖励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等违规行为的,收回补助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办法执行期为2021-2023年度。
附件:1.科技小巨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奖励申
请表
2.科技小巨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奖励申请情况核实表
3.科技小巨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奖励汇总表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附件:
附件1.科技小巨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奖励申请表.doc
附件2.科技小巨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奖励申请情况核实表.xls
福建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奖励
上一篇:厦门市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政策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