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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助企纾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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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帮助我区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按照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根据《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区税务局、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落实好“五税两费”减征优惠政策,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五税两费”(西藏不征收房产税)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财政厅、区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根据条例授权和我区实际,2022年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财政厅、区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2022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可在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区税务局、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22年5月1日起,一类至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利率分别按照0.1%、0.2%、0.35%、0.45%、0.55%、0.65%、0.8%、0.95%执行,在此基础上再按2022年初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计划进行费率浮动,期限暂执行至2023年4月30日。按工程总造价、上年矿产值、上年生产销售总产值等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相关工伤保险费率不变;延长失业保险阶段性降低总体费率1%至2023年4月30日,其中:单位缴费费率0.5%,个人费率0.5%;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我区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企业,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大型企业按照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返还稳岗资金,中小微企业按照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90%返还稳岗资金。稳岗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科目支出;按照“免申即享”的经办模式,无需企业申请,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返还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6.制定房租减免政策实施细则。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我区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性房屋的,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第一季度租金减免,第二季度租金推迟到下半年征收。〔区政府国资委、各区直企业主管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区工商联、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在藏中央企业参照国有企业房租减免政策执行。〔在藏中央企业负责〕各地(市)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规定的可依法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区税务局负责〕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区政府国资委、各区直企业主管部门(国资监管部门)、相关事业单位负责〕

  7.2022年继续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引导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用好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资金,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负责〕

  8.2022年继续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对符合条件的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增加首贷,平稳续贷,提高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占比。督导辖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接续工作,保持纾困政策平稳过渡,对正常经营的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有还款意愿、吸纳就业能力强小微企业的到期贷款,符合续贷条件的,要继续给予支持,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督导辖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完善内部评价机制,落实贷款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逐步提高小微信贷从业人员免责比例,切实增强“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的能力。〔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西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2022年继续落实好稳健的货币政策和西藏特殊优惠金融政策。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西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制定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制定完善支持服务业促销相关实施方案,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旅游发展厅、商务厅、民航西藏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落实自治区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政策,对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中小微企业月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30%的部分,根据年度调节系数,按5‰的比例给予奖励,鼓励和引导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缓解我区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财政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西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落实好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利差补贴政策,鼓励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相关市场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财政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西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研究推动在山南市、林芝市、那曲市、阿里地区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填补地(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空白,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主渠道作用,积极鼓励和引导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力度,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有效发挥自治区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作用,区内融资担保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体旅游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发生的代偿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上述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本金损失给予30%的补偿。〔区金融监管局、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住宿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14.摸清我区住宿餐饮企业现状和诉求,合理引导预期,制定我区住宿餐饮企业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方案。〔区卫生健康委、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制作政策解读宣传海报,及时发放至住宿餐饮行业。〔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负责〕对住宿餐饮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研究制定补贴支持政策,确定核酸检测政府补贴比例,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财政厅负责〕

  15.积极与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沟通协调,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商务厅、区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6.自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实施阶段性缓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住宿餐饮行业参保单位,可以申请缓缴工伤、失业保险费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区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住宿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加大信用贷款发放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住宿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西藏银保监局、商务厅、区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8.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住宿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根据现实需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西藏银保监局、区金融监管局、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在藏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住宿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住宿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西藏银保监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充分发挥自治区餐饮协会作用,鼓励引导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商务厅、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批发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21.摸清我区批发零售业企业现状和诉求,合理引导预期,制定我区批发零售企业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方案。〔区卫生健康委、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制作政策解读宣传海报,及时发放至批发零售行业。〔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负责〕对批发零售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研究制定补贴支持政策,确定核酸检测政府补贴比例,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财政厅负责〕

  22.按照《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积极争取落实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开展我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加强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牵头单位:财政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3.按照《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积极争取落实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强我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建设日喀则、山南等集中采购和跨区域配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3个县域标准化冷链物流项目。〔牵头单位:财政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4.自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实施阶段性缓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批发零售行业参保单位,可以申请缓缴工伤、失业保险费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区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完善“6+1+N”融资对接清单推送机制和政银企融资对接例会制度,梳理汇总推荐我区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下给予融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批发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加大信用贷款发放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区工商联、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西藏银保监局、区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6.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根据现实需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西藏银保监局、区金融监管局、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文体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7.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连续两年参与“冬游西藏”的旅行社暂退还80%的质量保证金。制定我区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方案,探索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旅游发展厅、西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8.自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实施阶段性缓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文化、体育、旅游行业参保单位,可以申请缓缴工伤、失业保险费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区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9.加强银企合作,依据“一网两库一平台”(西藏自治区旅游产业网、旅游产业项目库、旅游企业名录、旅游产业金融资金申请平台),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登山户外探险等重点文化、体育、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旅游发展厅、文化厅、区体育局、人行拉萨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30.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各级政府采购主体负责〕

  31.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旅游发展厅、区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2.将文体旅游企业融资需求纳入“6+1+N”融资对接服务清单。鼓励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文化、体育、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引导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文化、体育、旅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文化、体育、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旅游发展厅、文化厅、区体育局、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区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3.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登山户外探险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的积极作用,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文化、体育、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区旅游发展厅、文化厅、区体育局、人行拉萨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34.2022年第四季度推出第五轮“冬游西藏”优惠政策措施。〔旅游发展厅负责〕

  五、公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5.2022年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区税务局、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6.2022年免征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区税务局、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7.按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1〕50号),及时落实中央车购税资金,支持公路和综合交通运输建设等。〔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8.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统筹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资金,对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车进行补贴,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车运营支持政策实施细则。〔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9.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资产。鼓励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人行拉萨中心支行、交通运输厅、区政府国资委、区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40.2022年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区税务局、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1.摸清我区航空公司和机场疫情防控支出情况。统筹资源,对我区航空公司和机场疫情防控予以支持。〔民航西藏区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2.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及时拨付中央级民航发展基金,用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和机场航线补贴。根据《西藏自治区本级民航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资〔2021〕3号),及时落实自治区本级民航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航空公司各项补贴。〔财政厅、区发展改革委、民航西藏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3.鼓励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绿色通道。〔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区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4.完善精准疫情防控措施。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一是建立精准监测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餐厅、商超、景点、机场、冷链运输、出租车、公交车、快递、外卖等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落实重点人员和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检测频次,做到应检尽检。二是提升精准识别能力,确保疫情在服务业场所发生时全力以赴抓好流调“黄金24小时”。三是强化精准管控隔离,科学精准定位服务业重点、高危人群,对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四是推广精准防护理念,餐饮、零售、旅游、交通客运、民航等行业和相关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做到疫苗应接尽接,建立工作人员每日健康监测登记制度,增强从业人员和公众疫情防控意识。〔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厅、旅游发展厅、商务厅、民航西藏区局、青铁驻拉萨办事处、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5.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五个不得”的要求,即不得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不得随意扩大中高风险地区范围;不得随意将限制出行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区(县)扩大到所在地市;不得擅自对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不得随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服务业行业提出精准防疫要求。一是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应规定进行封城、封区,不得非必要、不报批中断公共交通。二是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时间。三是不得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中断交通等措施或在现行基础上加强疫情防控力度的,须报经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同意后实施。统筹疫情防控措施总体要求,针对服务业行业特点,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区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保障措施

  加快组织实施。对照《实施方案》中可直接实施的政策措施,立即组织实施,确保企业尽早享受政策红利。对《实施方案》中需要进一步细化的政策措施,尽快制定贯彻落实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支持政策,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实施方案》尽快落实落地,尽快见效。

  加强宣传解读。加强《实施方案》宣传解读,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不断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

  加强总结反馈。对照《实施方案》逐项建立工作台账,做好《实施方案》实施情况跟踪分析,按月梳理总结各行业、各部门服务业纾困扶持措施实施效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工作考虑及相关工作建议,形成月度工作总结。

西藏助企纾困政策

  为帮助我区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按照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根据《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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